長三角科技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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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發科技創新的活力,發揮創新引擎作用,深入實踐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制度,充分發揮創新券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創新券是針對本市創新資源缺乏、創新能力不足而設計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由市政府無償向企業發放,重點支持企業對外智、外才、外腦的引進和研發機構的建設。
第三條 創新券制度與實施產業政策、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促進全社會研發投入快速增長相結合。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廣泛引導、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組織領導、審批監督,研究確定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成員由市科技局主要負責人和市科技局、財政局及各縣區和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分管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是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全市創新券的扎口管理部門,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管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創新券制度的設計及運行監管,會同各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創新券年度工作計劃,完成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成立市創新券營運管理中心,掛靠在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在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領導下負責創新券日常營運和管理工作,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創新券兌現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財政局是全市創新券資金的監管部門,負責年度市創新券資金經費預算編制,對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章 創新券分類、使用及資金來源
第八條 創新券分為重點券、一般券和獎補券。
第九條 支持對象與使用范圍
重點券支持對象為市區“4+4”產業中市“511”工程重點培育企業和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的入庫企業,限用于企業創新能力培育,支持企業省級以上研發機構建設、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向高校院所、科研機構購買技術、成果、專利、檢測、科技咨詢等科技創新相關服務,其中人力資源支出不超過50%。
一般券支持在市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機構,財務管理規范、無不良誠信記錄的企業和眾創空間、孵化器中的創業者或創業團隊,其中創業者或創業團隊領取的創新券,需要在創業企業注冊成立后,才能申請兌現;限用于向高校院所、科研機構購買技術、成果、專利、檢測、科技咨詢等科技創新相關服務。
獎補券支持對象為獲得市相關政策明確用創新券形式支持的企業,依據相關政策用于企業研發項目、品牌創建、知識產權戰略等。
第十條 為增加我市優質創新資源的供給,通過競爭性談判,在與我市“4+4”產業創新關聯度較高的高校院所、科研機構中,選擇一批國內相應專業排名靠前的單位,每年通過創新券預購買技術、成果、專利、檢測、科技咨詢等科技創新相關服務不低于1000萬元,提供推薦服務清單供我市企業選擇。每年對服務清單內的高校院所、科研機構服務績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購買服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企業配套資金不得低于創新券使用金額的1倍。創新券可以分批使用。
第十二條 資金來源
重點券和一般券兌現資金來源于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和區財政配套資金。市財政與區財政按5:5的比例進行分擔。獎補券資金來源于對企業進行獎補的各類市級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創新券有效期為1年,逾期不可兌現。有效期為發放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條 創新券不得轉讓、買賣,不重復使用。
第四章 創新券的發放
第十五條 重點券和一般券的發放
由企業或創業團隊自行申請,各區和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創新券管理機構推薦,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審查確定發放名單后,由市創新券營運管理中心進行發放。
重點券單個企業發放20—30萬元,一般券單個企業或創業團隊發放5萬元。在同一年度,一個企業只能領取重點券和一般券中的一種。
第十六條 獎補券發放
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確定以創新券形式支持的名單、金額和范圍,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統一發放。
第五章 兌現程序與要求
第十七條 企業使用創新券購買推薦服務清單內的科技創新相關服務的,待企業實際支付50%的服務費用后,由高校院所、科研機構提供相關材料申請兌現,由市財政直接撥付兌現資金給高校院所、科研機構。
企業向預購買清單外高校院所、科研機構購買的科技創新相關服務的,由企業憑申報材料到市創新券營運管理中心辦理兌現手續,由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后兌現。用于其他用途的,企業申報材料經各縣(區)創新券管理機構真實性審查后,到市創新券營運管理中心辦理兌現手續,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組織第三方對項目進行評審,根據第三方評審組的評審意見,確定兌現名單和金額,公示無異議后,兌現。企業兌現申請截止日為次年4月20日。
區財政承擔部分由市財政通過年終結算辦理。
第十八條 獎補券發放所依據政策文件有明確規定的兌現程序和要求的,按相關政策執行;政策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的,按本文件執行。
第十九條 對于申請兌現3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需現場查驗,必要時由市創新券營運管理中心委托第三方對項目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條 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各自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對于各縣兌現的符合本辦法使用范圍的項目,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確認后,市科技創新引導資金補助各縣實際兌現到位金額的20%。
第六章 監督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對騙取創新券資金的企業,注銷其創新券,追回騙取資金,計入市誠信體系,三年內不再給予財政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 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對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對績效評估優秀的企業持續滾動支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凡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各縣區和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制定相應配套的管理辦法。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發放的創新券,仍按原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