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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推廣應用創新券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浙科發條〔2017〕70號)和《關于推進創新驅動加快綠色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試行)》(衢政發〔2017〕46號)精神,特制定衢州市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一、工作機制
(一)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政府向企業、創業者無償發放,支持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技術創新服務的制度安排。創新券支持范圍覆蓋技術創新全過程,但不與其他科技項目重復資助。
(二)創新券采用實名發放的方式,不得轉讓、買賣,不得重復使用。創新券當年額度只用于當年科技創新活動,逾期無效。
二、支持對象與使用范圍
(一)創新券支持使用對象是市級有技術創新需求的企業和創業者,優先支持在各類創業創新大賽取得名次的企業和創業者,以及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工業設計基地和泛孵化器的在孵企業、創業者。
(二)創新券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1.委托開發。與研發機構合作或委托開發機構,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活動;
2.技術轉讓。購買技術及科技成果(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相關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3.技術咨詢。購買特定技術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方案設計、技術檢索和分析評價等;
4.檢驗檢測。購買分析測試、檢驗檢測等服務;
5.知識產權相關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專利代理、專利分析評估、專利質押、專利保險、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服務、專利糾紛服務)等形式;
6.授權專利補助;
7.研發投入補助。
(三)鼓勵我市有條件的企業和其他創新載體向社會開放共享科技資源,可在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云平臺)(http://www.zjsti.gov.cn)經認證通過后,為企業和創業者提供技術創新服務。
三、申請與使用
(一)企業和創業者需要在創新載體購買創新服務的,須在省云平臺注冊并進行資格認證,獲得使用資格后,企業或創業者可申請創新券。鼓勵企業和創業者使用創新券到全省各級各類創新載體尋求技術服務;鼓勵企業使用創新券支付外省各類技術創新服務費用。
(二)企業和創業者可通過云服務平臺“創新地圖”查詢開放共享的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并在線預約技術創新服務。服務合同履行后,創新載體須對該次服務進行記錄,作為實際收到創新券的依據。
(三)企業和創業者一年內申請使用技術轉讓、委托開發、技術咨詢、檢驗檢測、檢索查新及知識產權相關服務的創新券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5萬元(申請創新券金額單個技術服務超過3萬元及以上的需簽訂正式合同并上傳)。
1.檢驗檢測、檢索查新及知識產權相關服務5000元以下的可全額抵扣,50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不超過30%抵扣;
2.技術轉讓、委托開發和技術咨詢等驗收后按20%抵扣;
3.國內外授權專利補助按《推進生態體系建設若干政策意見的實施細則(試行)》(衢市科〔2018〕28號);
4.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投入補助按《推進生態體系建設若干政策意見的實施細則(試行)》(衢市科〔2018〕28號),龍頭和標桿企業研發投入補助按《龍頭和標桿企業培育政策、競爭分配財政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衢經信綜合〔2018〕50號)。
(四)在省云平臺注冊并接受創新券的市級創新載體,根據其開放服務實績,對檢驗檢測和技術服務兩方面給予上年度創新券實際兌付總額不超過30%的補助,補助經費從市級科技專項經費中安排。
(五)對于創新服務內容相對復雜,有必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市科技局可適時組織專家評審。
(六)企業應當與開展創新服務合作的單位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
四、兌現程序
創新券兌現采用集中受理、集中審核、集中兌現的方式。由申請使用創新券的企業和創業者或接收創新券的創新載體向市科技局申請兌現,市科技局審核后集中兌現。兌現時間為次年3月份之前。
五、管理與監督
對騙取創新券資金的企業和創業者,經查實后注銷其創新券并追回騙取資金,3年內不再給予各級科技項目和政府各類獎補資金支持,且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六、其他事項
本辦法按《關于印發〈推進創新生態體系建設若干政策意見的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衢市科〔2018〕28號)規定的時間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