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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吳興區推廣應用創新券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關于推廣應用創新券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試行)》(浙科發政〔2015〕20號)、《公眾創業創新服務行動方案》(浙科發條〔2015〕21號)等文件要求,深化科技經費管理制度改革,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決定在全區(不含開發區、度假區,)范圍推廣應用創新券。為切實加強管理,充分發揮創新券作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載體是指省級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屬高校及科研院所、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省級企業研究院、省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等創新載體(以下簡稱“創新載體”)。創新載體應當向社會開放共享科技資源,利用創新券提供科技服務,鼓勵我區各類公共科技創新服務平臺、高校技術轉移中心(研究院)及其他創新載體和企業向社會開放。
第三條 創新券是政府為鼓勵和支持中小微企業提升創新能力而發放的一種“有價憑證”,由區科技局發放,企業和創業者利用創新券購買科技活動,創新券收取單位到發放部門兌現。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區科技局負責年度創新券資金經費預算編制和創新券使用績效評價,創新券推廣、發放、使用、兌現等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做好創新券發放企業信息、編號信息、項目信息的登記,創新券申請和兌現材料的審核,創新載體監管評價等工作。各創新載體負責做好應用創新券進行技術服務情況的記錄及申請兌現等工作。
第五條 區財政局負責創新券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審定區科技局提出的年度創新券資金預算編制方案,監督檢查創新券資金的使用、管理和兌付等情況。
第三章 資金來源
第六條 創新券兌現資金由區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區專利專項資金、上級相關工作獎勵經費等財政資金組成。
第四章 類別、范圍和政策
第七條 創新券具體分為以下類別:
(一)知識產權管理券 主要用途:針對企業缺乏知識產權專門管理人員,提供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服務,包括專利制度建設、專利運營、權利維護、品牌宣傳和建設、專利人才培訓以及代表企業與各類專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接等內容。
發放范圍:主要針對物流裝備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吳興區科創園和湖州多媒體產業園內中小微企業。 政策支持:知識產權管理券單張金額為3000元,企業一年內只能使用1張。創新券有效期1年,不得與同性質補助政策重復享受。
(二)專利券 主要用途:服務企業專利挖掘、專利申請文件撰寫、專利申請流程等 發放范圍:全區科技型企業 政策支持:發明專利券單張金額為2000元,實用新型券單張金額為600元,外觀專利券單張金額為400元,每項專利可使用1張,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審后予以兌現,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授權后予以兌現。創新券有效期1年,不得與同性質補助政策重復享受。
(三)知識產權評估券 主要用途:服務企業專利權質押貸款、專利權交易、專利權作價入股等事務中的專利權價值評估等。 發放范圍:全區科技型企業 政策支持: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評估的,按評估實際費用的70%兌現評估券,單個企業一年內最高不超過4萬元。創新券有效期1年,不得與同性質補助政策重復享受。
(四)委托服務券 主要用途:用于企業在新產品、新技術研發過程中,需要使用創新載體提供的檢驗檢測和技術服務等服務。技術服務的范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5號)執行。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不納入創新券支持范圍。
發放范圍:對象為在我區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優先支持高新區、眾創空間、泛孵化器內企業及積極參與科技類項目申報、認定和評比的企業和創業者,企業財務機構健全,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無偷稅漏稅,無不良誠信記錄。
政策支持:創新券有效期為1年,按照企業和創業者應支付給創新載體費用的30%給予補助,單筆不超過1萬元,每家企業和創業者1年內最高補助為3萬元。創新券采取先領先得原則,當年的額度用完即不再發放創新券。
第五章 發放和使用管理
第八條 依托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創新券運行系統,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平臺在線查詢、預約創新載體提供的服務內容,向區科技局在線申請創新券,經審核后以電子券形式發放。
第九條 區科技局、區財政局根據年度創新券工作計劃,確定每年創新券發放額度。企業根據創新載體提供的實際服務,憑持有的創新券抵扣相應的服務費用,創新載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收創新券,創新載體要實時錄入服務企業情況的相關信息。
第十條 創新載體憑收取的創新券,到區科技局兌現。創新載體兌現時需提供《湖州市吳興區創新券兌現申請表》(見附件1)、創新券及服務清單、服務合同復印件、發票復印件等憑證各一份。服務合同應以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合同模板為準(見附件2),合同中填寫的服務內容須與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提供的服務名稱相同(企業可登陸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網站進入“創新地圖”板塊,搜索所需服務的提供單位和服務內容,確定使用科技券類別和服務種類),否則該部分的科技券經費不予兌現。
第十一條 每張創新券的編號唯一,不得轉讓、買賣、重復使用、贈送和兌換現金等,創新券在線申領為當年1月—12月,區科技局視情況分批集中兌現。創新券須在有效期內及時使用與兌現,逾期不得使用與兌現。
第六章 監督與績效考核
第十二條 科技資源的依托單位是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的責任主體,要強化法人責任,切實履行開放職責,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考核評估和社會監督。對于不按規定公開開放與利用信息、開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創新載體,予以通報。鼓勵社會對創新載體開放共享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創新券不得轉讓、贈送、買賣等,在創新券申請、使用和兌現過程中,企業、創業者和創新載體等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列入信用“黑名單”,停撥并追回財政資金,一定期限內不再給予區級各類科技經費支持。構成違法的,按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 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由用戶自主擁有,所完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當明確標注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情況。加強網絡防護和網絡環境下數據安全管理,創新券推廣應用中,應當嚴格保護用戶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
第十五條 區科技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對科技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對業務開展多、使用效率高、企業評價好的創新載體優先推薦并給予一定獎勵。對積極參與的企業和創業者在下一期科技創新券發放工作中優先支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科技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