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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本級創新券推廣應用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和《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廣應用創新券 推動大眾創業 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決定推廣應用普惠性創新券。為切實加強管理,充分發揮創新券積極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券是政府向企業、創業者無償發放,用于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技術創新服務、自主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的制度安排。主要用于我市本級企業充分利用創新載體的科技資源開展的檢驗檢測、技術服務、檢索查新等研發活動和科技創新。企業利用創新券購買科技活動,收取創新券的單位到科技部門兌現。
第三條 創新載體是提供科技服務的各類科技創新服務平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企業研究院等各類機構。省級、市級創新載體應當向社會開放共享科技資源,利用創新券提供科技服務。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和其他創新載體向社會開放。
第四條 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顚S玫脑瓌t。
第五條 市本級在市科技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用于創新券兌現,對科技創新載體根據開放共享實效進行補助。
第六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創新券工作。市科技局負責創新券年度計劃和支持重點的確定,創新券推廣、發放、使用等具體管理工作,創新券資金預算編制和創新券績效評價。
市財政局負責創新券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審定市科技局提出的年度創新券資金預算分配方案,并組織對創新券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對象與范圍
第七條 創新券支持使用對象是有創新需求的在舟山市本級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財務機構健全,財務管理規范,無不良信用記錄。創新券重點支持在各類創業創新大賽取得名次的企業、經國家、省、市認定的科技創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專利示范企業、科技型企業,以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的在孵企業。
第八條 經市科技局登記備案的各級各類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含共建單位)、工業設計基地、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企業研究院和企業研究院等創新載體(以下簡稱“創新載體”)是創新券的主要接收對象。
第九條 創新券支持范圍是各級各類創新載體為市本級的創新主體提供的合作開發、委托開發、科技評估、技術查新、測試分析、產品設計、技術培訓、知識產權服務(專利代理、專利分析評估、專利質押、專利保險、專利糾紛服務)、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服務等形式。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或已列入基礎公益研究計劃、重點研發計劃、網上技術市場成交項目補助等其他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的不再納入創新券支持范圍。
第三章 使用與兌現
第十條 依托“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網址www.zjsti.gov.cn,以下簡稱“云服務平臺”)推廣應用創新券,創新券申領、使用、兌現等環節均通過云服務平臺在線進行。創新主體可以通過云服務平臺查詢開放共享的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并在線預約技術創新服務。
第十一條 市本級發放的創新券在省內其他市縣之間通用,支持創新主體使用創新券到全省各級各類創新載體尋求技術服務。支持省內企業使用創新券支付外省各類技術創新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根據年度創新券工作和計劃額度,向符合條件的申領企業在線發放創新券。創新券原則上“先領先得、見票即兌”。創新主體憑營業執照完成云服務平臺用戶注冊,創新主體依據技術創新需求適時領取一定額度的創新券。申領時不分載體券和企業券。同一企業一次性申領創新券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創新券使用有效期限為3個月,過期收回。每個創新主體可多次申領創新券,并需在已申領的創新券使用完畢后方可再次申領。原則上每年每家企業最高申領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服務及其它重大項目的申請金額和使用比例可一事一議。申領實行優先領取原則,當年的額度用完即不再發放創新券。
第十三條 企業每次使用創新券時需通過云服務平臺提出使用申請,創新券使用比例不得超過合同金額50%,完成服務后由企業支付全額費用,再通過云服務平臺向市科技局提出創新券兌現申請,并將技術合同、全額發票、銀行轉賬憑證、服務結果憑證(如查新報告、檢驗檢測報告、審計報告、發明專利受理通知單)等關鍵證明材料上傳到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
第十四條 創新載體按照有關要求完成服務后,需及時提供服務結果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并配合企業完成創新券兌現。創新載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收創新券。未納入云服務平臺創新地圖內的各類創新載體,需通過云服務平臺提交地方載體申請,經市科技局審核后,成為地方載體的才可接收創新券。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會同財政部門依據企業提供的兌現申請表、技術合同、全額發票原件、銀行轉賬憑證、服務結果憑證(如查新報告、檢驗檢測報告、審計報告、發明專利受理通知單)等關鍵證明材料即時兌付,每個月安排兌付1次。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財政性資金為主建設的創新載體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性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行費,還可以根據人力成本收取服務費。創新載體服務企業的情況要實時在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錄入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對于不按規定公開開放與利用信息、開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創新載體,予以通報,并采取在申報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時不準購置儀器設備等方式予以約束。鼓勵社會對創新載體開放共享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在創新券申請、使用和兌現過程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對通過創新券騙取財政資金的企業和創新載體,市有關部門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實行限期整改、給予警告、停撥或追回財政資金,列入信用“黑名單”,不再給予科技項目和財政科技資金支持等處理。構成違紀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按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由用戶自主擁有,所完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明確標注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情況。加強網絡防護和網絡環境下數據安全管理,科技創新載體、具體負責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創新券推廣和運營工作相關的第三方機構,應當保護用戶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創新券的申請、使用和兌現具體流程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自身實際開展地方創新券工作,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創新券工作實施方案,落實相關資金。市科技局每年制定各縣(區)創新券年度發放額和使用額,并將各縣(區)完成情況納入年度科技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原《舟山市科學技術局 舟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舟山市本級創新券推廣應用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舟科計〔2015〕12號)同時廢止。